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阳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起,由阳明心学思想研究学者、从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传统文化艺术的各类工作者,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联合组建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作为一个阳明文化行业交流平台,拥有着丰富的政务、经济、学术、信息资源,可为全国企业家构建上下游网络、解决难题及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每年组织全国性的峰会活动及论坛,互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表彰杰出的阳明文化单位、人才,宣传中国的阳明文化国学形象,推动适合中国国学文化的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办公场所分别设在上海和广州,活动地域为全国。上海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赤峰路63号设计创意工场8栋6层。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大厦29层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反应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布市场信息,邀请港澳台专家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交流活动;
(二)组织阳明心学思想研究,承接各方面委托的有关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三)组织并推进与现代化建设相关的传统文化研究活动,如民族文化、民俗文化、孝文化、德文化等;
(四)加强会员自律,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促进会员诚信经营;
(五)组织举办各种学术讲座、研讨会以及各种传统文化活动;
(六)组织举办各种以阳明学文化为主题的书画、民间(民俗)工艺品展览活动。
第六条 学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内相关公司及个人,学会接纳公司及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条件:
(一)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三)对阳明文化有一定认识,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可取得会员资格;
(四)公司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证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1. 免费获得学会电子刊物(通过邮件发送);
2. 优先享有本学会提供的学术资料以及工艺品、文化藏书和纪念品等;
3. 享有向学会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免费获得学会网站注册会员资格;
6. 免费获得学会定向收集的信息,市场信息及技术信息;
7. 优先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行业性的研讨会、报告会及企业交流活动;
8. 优先优惠参加学会定期组织的阳明文化课程培训;
9. 每年享有学会优秀会员评选资格;
10. 学习优异者,可申请成为阳明文化学会讲师资格;
11. 优先优惠参加线上课程学习;
12. 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全方位宣传报道、媒体广告等优惠;
1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在研究会会刊上推广介绍作品和研究成果,大型征稿评奖活动专函通知,特邀参加文化沙龙和论坛,向知名企业和收藏家推荐艺术作品和研究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重要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经费或其它方面的支持或帮助。
(六)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
(七)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本学会和其它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一条
(一)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365元/年/人或企业。
(二)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任职标准请参考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为会议记录,向所有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规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是本学会会员,并通过会员投票表决;
4.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7. 拥有本学会会员等级对应权益卡。会长(钻石卡)、副会长(黑金卡)、常务理事(白金卡)、理事(金卡)。
8.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实施各项工作计划及预算、决定;
(六)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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